马英九要赢官司 还须提出更多证据
http://www.huanqiu.com 来源:台海网 进入论坛 2007-12-19 15:14
中评社香港7月19日电/前台北市长马英九特别费案证人吴丽洳的笔录爆发遭移花接木疑云,因检察官侯宽仁起诉马英九时,引用了她的证词做为论罪证据,一旦法院勘验笔录的确不实,且是检方论罪关键证据,就有助马英九获判无罪。
联合报报道,侯宽仁指控马英九使用诈术欺骗市府会计出纳人员诈领特别费,将马英九依贪污治罪条例的“利用职务机会诈取财物罪”起诉。他所建构马英九的犯罪事实要成立,必须是这些市府会计出纳人员因为相信马英九确实“因公使用”特别费,且有“因公支出”的事实,才会在领据上盖章核销特别费。
吴丽洳是出纳,承办马英九特别费的核销业务。侯宽仁在笔录上记载,吴丽洳证称,特别费必须“因公使用”,而且必须有因公支出的事实发才能申领特别费,她因为“相信”马英九有“因公使用”及“已有支出事实”,才会在凭证上盖章。
但依据马阵营提出的侦讯录音光碟,吴丽洳当时是回答,特别费是否须因公使用,她并“不清楚”,而且马英九请领特别费是否须要有支出的事实发生,她“都完全忘记了”。
侯宽仁为了要得到吴丽洳因相信马英九而“陷于错误”的答案,还问吴丽洳“你是相信市长具领特别费,会因公支出才会核章?”吴丽洳本来回答说,“我从未想过这样的问题”。侯宽仁却意带诱导的说“如果你怀疑,当然盖不下去,当然是相信才会核章”,这时候吴丽洳才回答“对,对”。
如果按照录音光碟显示的吴丽洳说法,那么马英九就没有以诈术使吴丽洳陷于错误,在凭证上盖章核销特别费,则侯宽仁整个起诉马英九“诈取财物”的犯罪事实基础架构就会发生动摇。
另外,联合晚报昨天报道,马英九特别费案惊爆检察官侦讯证人笔录不实,此一发展,让被告的马英九在本案中被认为“情势”大好。由于检察官起诉马英九所引用的证词遭质疑、甚至有扭曲之嫌,对马英九而言,当然十分有利;不过,本案要寻求获无罪判决,除了逐一推翻检方的“证据”外,仍需回到基本面。马阵营必须提出更多证据,让法官认同特别费属于首长实质补贴,且马英九不具主观犯意,才会打赢这场官司。
马英九因特别费被控贪渎案,自开庭以来,马一直是法庭模范生,每次开庭都准时出庭,就算是在LONGSTAY(长住)期间,仍乖乖回到法庭。即使如此,在审讯期间,马英九仍不断的对于检方侦办过程提出强烈质疑。
例如,马英九于本案在台北地院第二次开庭时,即曾指检察官在侦办本案时,涉有突袭侦查、诱导式讯问;在第4次开庭,马英九在庭审前也质疑过其他首长特别费的侦办似乎慢半拍。先前的这些质疑,在某些程度上,可能被认为是一种诉讼策略,未必能改变侦查笔录的证据能力。
不过,在台北市政府出纳吴丽洳的侦讯笔录和录音出现“重大落差”后,将令本案发现“质变”,合议庭势必要重新考量马英九对检方陆续提出的质疑,以及检方在侦办程序上究竟是否有重大瑕疵,甚至检察官在侦办本案中有无预设的结论。
从检辩攻防上来看,在马阵营爆出“检察官侯宽仁笔录不实”后,目前整个案情的确是偏向对马英九有利方向进行,但特别费属公款早已无须争议了,本案实质重点仍在法官是否认为“特别费具有实质补贴性质,如未用完,无须缴回”,面对“我心如秤”的法官,枝枝节节的证词虽会影响案情发展,但目前看来,恐怕还不是关键。
另方面,中国时报昨天报道,台湾法界实务人士说,由于检辩双方都已声请交付吴的侦查讯问光碟,合议庭也决定要勘验,未来勘验后,如果证实吴丽洳今年一月的笔录记载不实,检方据以起诉的犯罪构成要件,就可能面临挑战,证据力也会受质疑,这对马英九极有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