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西方造假记者不能“与人为善”

乔新生

http://www.huanqiu.com  来源:环球时报  网友评论进入论坛  2008-04-16 07:50

  2007年中国颁布实施了奥运会筹备和举办期间新闻采访的规定,修改了以往的新闻审批制度,外国记者可以在中国境内自由地从事采访报道活动。这给了境外媒体在中国采访报道更多的自由。但是,我们看到,一些西方媒体和记者来者不善,他们对中国的报道带有很深的偏见。此外,西方媒体的一些操作方式也引发了不少问题。


  中国人传统的新闻传播观念是,与人为善,以良好的姿态,向世界展示中国社会发展成就,向中国人民介绍世界各国的发展情况。西方的新闻传播战略则不同,他们总是强调新闻的独特性、突发性和负面性,所以,他们的新闻传播是咄咄逼人的。


  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记者招待会。中国记者在记者招待会上,总是中规中矩,不愿意或者不善于利用提问的方式,表达自己的政治观点。但是,西方记者却将记者招待会变成了战场,变成意识形态的较量。一些中方举办的记者会被少数西方记者视为表演的政治舞台,他们不放过一切机会,借提问来表达自己的政治观点,采取旁敲侧击等手法来传播偏见,甚至把中国人民表达爱国情绪的做法,称之为民族主义;把青年自发的爱国举动,说成是中国政府在幕后支持的政治行为。在有些情况下,西方媒体通过设置新闻议题来埋下“陷阱”,让我们的新闻官防不胜防。在具体的采访报道过程中,西方媒体往往会用不容置疑的口气来提问,把对方逼到墙角。这种在东方人看来近乎蛮横无理的做法,恰恰反映出西方新闻传播的一贯风格。这种新闻操作手法,虽然在有些情况下令人感到不舒服,甚至给人一种没事找事的感觉,但恰恰是这种主动进攻的姿态,使他们掌握了话语权。


  因此,对于西方媒体某些不负责任,甚至歪曲事实的报道,我们决不应当继续坚守“以人为善”的原则。在前不久的拉萨“3·14”打砸抢烧暴力事件中,一些西方媒体的歪曲报道,已经严重损害了中国的形象。有人把西方媒体在西藏拉萨骚乱中的“表演”看作是一种历史性的“偏见”;有人把少数西方记者移花接木,对中国公民的侮辱和诽谤,看成是少数西方人对中国的崛起感到“恐惧”。但在笔者看来,少数西方媒体和西方记者的做法不仅违反了新闻工作者的职业道德,而且也是违法之举。他们之所以敢在中国问题上撒野,根本原因就在于他们不曾为此付出任何代价。他们这样做既迎合了少数西方反华势力的需要,同时又可吸引公众注意,从而提高自己的知名度。所以,防止西方记者在中国问题上肆无忌惮的最根本办法,就是让他们承担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如果我们不采取严厉措施,坚决打击西方少数新闻媒体和新闻记者的不法行为,那么,他们还会在有关中国的问题上不懂装懂,道听途说,甚至故意寻衅滋事,造谣中伤中国。


  境外一些新闻机构及其新闻从业人员混淆视听,他们声称在其他国家没有新闻管制。其实,在许多发达国家,早就颁布了相关法律制度。这些法律制度一方面保护新闻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另一方面也防止新闻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利益。比如,在西方一些国家,法律明确规定,如果新闻记者或者学者刊登文章,为纳粹分子鸣冤叫屈,那么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现在,在国际社会上丑化中国已经成为一种时髦,编造有关中国的新闻谎言,已经成为某些西方新闻机构的惯用伎俩。我们必须改变策略,以更加积极主动的姿态,运用法律手段,捍卫中国的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西方记者既然是长期生活在法制社会,理应更懂得遵守法律。因此,笔者建议,如果某些西方记者知法犯法,煽动中国分裂,或为恐怖分子煽风点火,或是恶意制造假新闻,造谣惑众,他们理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只有这样,才能够变被动为主动,才能改变目前在西方新闻界流行的对华报道思维定式。▲(作者是湖北省传播法研究会会长,原载环球时报2008年4月14日国际论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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