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教授:准确理解中日东海共识
李 鸣
http://www.huanqiu.com 来源:环球时报 网友评论条进入论坛 2008-06-30 07:40
据6月30日出版的环球时报报道 2008年6月18日,中日两国政府就共同开发东海达成原则共识。下面,我从法律特别是国际法角度对这一共识做一简评。
中日东海问题的焦点,是双方如何划分东海大陆架界限。两国法律立场截然不同:中国坚持划界应适用以自然延伸为主要内涵的公平原则,日本则主张以等距离中间线方法划界。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长期以来一直严重困扰中日关系,双方法律立场的对立是其死结,在可预见的将来很难解开。在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上,中日始终面临两种选择:要么在法律上继续争吵下去,其结果很可能是两国关系不断受损,甚至在海上擦枪走火,因管辖权争议而冲突;要么从中日关系大局出发,另辟蹊径。
中日此次达成的原则共识,显然属于后一种选择。原则共识强调“在不损害双方法律立场的情况下合作”,实际上是将争议搁置起来,因此,它并非旨在立即解决两国之间的划界问题,而是朝着解决该问题的方向迈出一步,是为最终解决该问题做出的一项临时安排,以使“中日之间尚未划界的东海成为和平、合作、友好之海”。明确双方的意图,有助于准确理解原则共识的内容。
原则共识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在东海确定了一个区块,由双方联合勘探,共同开发。这样一个共同开发的安排,应该说于中方以及日方的利益均无损害,两个理由:第一,该安排并不涉及双方对东海大陆架的主权权利要求。所谓东海共同开发,是搁置主权权利要求的共同开发,因此,谈不上谁在主权权利上的让步。第二,东海共同开发,无论双方今后如何细化,恐怕都是按出资比例分配收益。既然此等开发不涉及到双方主权权利,按出资比例分配收益也就谈不上谁吃亏谁占便宜的问题,因为它符合一般法律原则。
原则共识的另一项内容,是中国企业欢迎日本法人按照中国有关法律参加春晓现有油气田的开发。这项内容应该说不仅无损中方利益,而且对中方有利,因为它隐含的意思是日本默认中方对春晓油气田的主权权利。日本法人按中国法律参加春晓油气田的开发,排除情感上的因素,只能被认为是中国吸引外资的一部分,它和无数外资包括许多日资进入中国并无二异。
从国际法思考中日东海问题,不能拘泥于大陆架划界的原则。国际法是由许多的原则、规则构成的,像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原则、国际合作的原则,都可以说适用于东海问题。更重要的,国际法是有一定目的的,它要为一定的目的服务。像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发展各国之间的友好关系,促进国际合作,都可谓国际法的目的,它们是国际社会共同利益之所在,国际法要为这些共同利益服务。
如果我们放眼更大范围的国际法,放眼国际法的目的,我们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原则共识体现了国际法的真谛。▲
(作者是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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