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有威才能有信
黄文汉
http://www.huanqiu.com 来源:环球时报 网友评论条进入论坛 2007-12-30 08:33
近来在网上浏览时,发现在某网站刊出的上海“加拿大某设计有限公司”招聘启事,共4个部门、9个岗位,全部注明年龄要求,如“建筑师”为28-40岁、“设计助理”为32-45岁等,其中“行政人事助理”还特别注明性别要求为女性,与之相反,“工资待遇”一栏统统为“面议”。看后不免摇头:如果这个企业真的来自加拿大,它在本国是绝不敢登出如此广告来的。
我们看看同一天在加拿大“jobbank”人才网刊出的一则普通电气技师招聘广告:该广告除了列举出所需人才学历、技能证书、语言要求,对年龄、性别等一字不提,相反,工资待遇却很详细地注明“14-18加元/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奖金和福利另算”。
不仅是广告如此,招聘中如应聘者系因年龄、性别、种族、容貌等因素被弃用,可以“歧视”罪名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讨回公道。一旦受聘,公司也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雇员提供私人信息。因此在加拿大航空公司的航班上可以看见白发苍苍的祖母级空姐,而超市里也能同时看见不到20岁和超过50岁的收银员。许多公司里,同事10多年、每年都一起过生日,却不知彼此究竟过几岁生日,是再正常不过的事。
这可不是什么小事。中国最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里明确规定,不得以年龄、性别、容貌等因素进行歧视性招聘,但事实上不少企业要么罔顾规定,在招聘中继续设立类似关卡,要么不落文字,却在实际操作中很“策略”地落实着,将纸面下的“潜规则”落实。
笔者的爱人在上海时是个公司白领,几次想换工作,都被新招聘单位以“久婚未育”的隐形门槛堵回。移民加拿大后进了同行业、同规模的公司,怀孕、生子、休产假一年,公司不但没有任何为难,还欢送欢迎。
这当然不是外国企业特别守规矩,或外国经营者特别善良,文章开头的那家在华加拿大公司就是一例。奥妙在于,首先,国外相关法规健全、严密,劳动者权益保护有法可依;其次,执法和监察严密,不按章办事的企业将蒙受严重损失。如在加拿大和很多国家,每个人都有“工卡”,用工单位只需登记工卡号码,就可为员工办理一切社会福利和工资手续,这样企业就无需员工提供详细个人隐私,员工也有充分理由拒绝。在加拿大,如员工控告企业欠薪,有关部门会先冻结企业经营账户,直到问题解决,因此任何企业都不会因小失大,干拖欠工资的蠢事。
如今在中国,新《劳动合同法》已经公布,在法规健全方面,中国前进了一大步。但不应忽视的是,一方面,许多地方人才市场散发《劳动合同法》文本遭应聘者冷遇,另一方面,一些公司用“解聘再回聘”或外派等形式钻法律空子,也令人对新法在企业和劳动者两者心目中的“信”和“威”不能不感到一丝担忧。
战国后期,秦国商鞅变法,在东门外立了根很轻的木杆,宣布能将木杆拿到南门的就给予重奖,在众人将信将疑之际,一个青年照做,立即如数得到奖励,并随即公布了变法章程;当王太子的几个师傅违反这些章程时,商鞅又迅速给予严厉惩处。商鞅这个立法者在“公司”(官)和“雇员”(众人)心目中成功地树立了法规的“信”,确保了法规的“威”,使法规得以顺利推行,并起到如期效果。
《劳动合同法》正处在起步阶段,对企业和劳动者的“信”都不足,因此前者才敢于用各种花样试探法规底线,而后者则对法律能否落实、能否保护自己心存狐疑。解决的办法很简单:上鉴古人,远鉴国外,着力加强对《劳动合同法》的执行、推广、监察力度。让守法者得益,违法者得咎,让企业增加违法成本,劳动者减少依法维权代价。唯如此,新《劳动合同法》和各项相关法规才能切实发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应有威力。▲(作者是自由撰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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