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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特区政府坚持怀孕女雇员应享受56天产假

2007-11-06 14:38    来源:中国新闻网     网友评论数:0进入论坛

  中新网11月6日电 澳门特区政府拟将现行法律规定怀孕女性雇员可享三十五天的产假增加到五十六天的立法态度未变。


  据澳门日报报道,澳门立法会第三常设委员会昨继续细则讨论《劳动关系一般制度》法案中有关产假的条文。法案建议“已维持劳动关系超过一年的全职工作制度的怀孕女性雇员,有权因分娩而享受五十六天产假。”五十六天的产假包含期内的周日及有薪假期,不补假。法案建议较现行法例规定的三十五天增加二十一天,以体现进一步保障妇女权利。


  有议员认为,妇女要维持劳动关系超过一年才可享受产假,可能会损害妇女的权益;亦有议员认为“劳动关系满一年”才享有产假,是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关系,与现行法律规定衔接较为合理。


  有来自商界的议员表示,认同增加产假的立法取向,但希望因应现时人资供应紧张的社会实况,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递增,如采用社协原来议定的四十九天的取向。来自劳工界的议员则认为,五十六天的产假仍较邻近地区为低,澳门不宜采用更低的劳动基准。上述意见在委员会内未达成共识。


  特区政府代表认为,若以一个未怀孕妇女入职新工作,三个月试用期加上一般怀孕十个月计算,“维持劳动关系满一年”才可享受产假,具合理性和实务操作上较可行。


  委员会主席郑志强表示,若怀孕妇女入职新的工作,其产假待遇,透过劳动协议由劳资双方订定较为适宜,以免因产假引致纠纷。


  对于法案建议若是怀孕超过三个月的非自愿流产,视其健康状况及医生建议,有权享受最少二十一天至最多五十六天的假期。


  委员会亦留意到法案对女性雇员的保障条文中的“禁止或受限制的工作”的表述,以及违反同等报酬所作出的罚则,与现行法律不衔接,建议若其它法律有相关条文可取消法案的相关表述,或将其它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列入法案条文,丰富法案内容。具体操作仍有待特区政府与立法会技术部门沟通、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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