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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选罢法”修正 通过防暗杀等条款

2007-11-07 07:43    来源:环球网    网友评论数:0进入论坛

  环球时报•环球网消息:为配合明年单一选区两票制的“立委”选举,台“立法院”院会6日三读修正通过“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部分条文,包括防暗杀条款、建立非诉讼验票机制等,还将政党初选纳入阳光条款规范,并要求广电节目邀请候选人上节目应公平、公正。但是,两党共推候选人与趋严的“排黑”条款都未获通过。


  据台湾媒体报道,在攸关小党生存空间的部分,举凡泛绿党派或第三社会党若想在明年选举提名不分区“立委”参选人,可能只适用“该次区域‘立委’及原住民‘立委’选举推荐人数达十人以上,且经‘中央选举委员会’审查合格”的规定,冲击不小。


  为防止单一选区“立委”选举发生意外,影响选举结果,修正条文规定,区域“立委”、“直辖市长”及县市长候选人于登记截止后,到投票日前死亡者,“选举委员会”应即公告选举区停止选举,并定期重选。


  媒体部分,广播电视事业得有偿提供时段供推荐或登记候选人政党、候选人从事竞选宣传,并应公正、公平对待。公共广播及非营利广播电台、无线或有线电视则不得播送竞选宣传广告。


  广播电视事业从事选举相关议题的新闻报道或邀请候选人参加节目,应公正、公平处理,不得有无正当理由的差别待遇,否则任何人得于节目播出后一个月内,检验录影带、录音带等具体事证,向选委会举发,违反规定的广播电视事业可能会被处新台币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


  条文也建立“落选头”的非诉讼验票机制,只要区域“立委”选举结果得票数最高与次高候选人,或原住民“立委”选举结果得票数第三与第四高候选人的得票数差距,在有效票数千分之三以内时,次高票或得票数第四高候选人得于投票日后7日内,向法院声请查封全部或一部分投票所选举人名册及选票,并于20日内重新计票。


  此外,政党办理公职人员候选人党内提名,自公告提名作业日起,于提名作业期间,只要党内候选人、对候选人或具候选人资格者,行求期约或交付、收受贿赂或其他不正利益,一律适用“公职人员选罢法”规定,可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贿赂收没。


  初选期间,对有投票权的人,行求期约或交付贿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约其不行使投票权或为一定之行使者,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科新台币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罚金,预备犯前项罪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政党推荐的候选人若有贿选等犯罪情况经判刑确定,政党也应“连坐”按其判刑确定人数,各处推荐的政党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


  至于两党可共推候选人及“受死刑、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判决尚未确定”等趋严的“排黑”条款,在朝野达成共识后,“院会”通过复议案,未能修正通过,“排黑”条款回归现行条文规定。贿选起算时程是否应订定“经登记为候选人后”条文,最终也未获通过。(曹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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