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和创新新时代宪法实施工作
更好发挥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高度重视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围绕宪法提出系列重大论断,作出系列重大部署,推进系列重大工作,我国宪法全面实施取得重大成效,全党全社会宪法意识明显提升,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果丰硕。党的二十大强调:“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制度体系,更好发挥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维护宪法权威。”2022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发表《谱写新时代中国宪法实践新篇章——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40周年》署名文章,为推进新时代宪法制度建设和加强宪法实施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十三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宪法的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决策部署,高度重视宪法相关工作,通过宪法修正案,完善宪法相关法律制度,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体制机制,创新宪法实施制度实践,坚持把宪法相关工作作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报告重要事项作出阐述,把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作为每年常委会工作要点、立法工作计划重要部分作出部署安排,宪法实施工作不断实现新突破、取得新进展、呈现新气象。
一、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宪法是国家一切法律法规的总依据、总源头,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十三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积极行使国家立法权,加快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通过宪法修正案,制定法律47件,修改法律111件次,作出法律解释1件,通过有关法律问题和重大问题的决定52件,现行有效法律达到294件。民法典、监察法、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等19件新制定的法律在立法目的和依据的条款中明确规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条例、决定)。在呈现覆盖广、数量多、节奏快、要求高等时代特点的同时,立法工作更加鲜明地呈现出直接贯彻落实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的特点。
通过宪法修正案,确立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明确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毫不动摇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锐意进取、攻坚克难,踔厉奋发、勇毅前行,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2018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对我国现行宪法作了第五次修改。主要包括:确立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明确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调整充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内容;完善依法治国和宪法实施举措;充实完善我国革命和建设发展历程的内容;充实完善爱国统一战线和民族关系的内容;充实和平外交政策方面的内容;增加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修改国家主席任职方面的规定;增加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增加有关监察委员会的各项规定等。经过多次修改完善,宪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中紧跟时代前进步伐,不断适应新形势、吸纳新经验、确认新成果、作出新规范,有力推动和加强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有力推动和保障了党和国家事业发展。
健全完善宪法相关法律制度,保证宪法确立的制度、原则、规则得到全面实施。通过科学有效、系统完备的法律制度体系保证宪法实施,是宪法实施的内在要求和重要任务,也是保证宪法实施的基本途径和重要方式。
关于国家机构组织立法。根据宪法,制定监察法、监察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修改全国人大组织法、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选举法、地方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等,不断完善国家机构组织和人员相关法律制度,积极推进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
关于国家安全相关立法。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根据宪法关于国家安全、外交、领土等规定,统筹推进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制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陆地国界法、海警法、数据安全法、生物安全法、反外国制裁法、出口管制法、密码法等,修改反恐怖主义法、海上交通安全法等,为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提供了重要法治支撑。
关于国防军事相关立法。适应新时代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新任务新要求,根据宪法,制定修改国防法、兵役法、预备役人员法、人民武装警察法、军事设施保护法、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退役军人保障法等,为实现国防和军队现代化提供有力法治保障。落实宪法关于衔级制度的规定,制定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衔级制度的决定,填补了士兵衔级制度法律空白。
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立法。制定英雄烈士保护法、家庭教育促进法,修改国旗法、国徽法等,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传承和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关于公民权利保障立法。编纂民法典,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疫苗管理法、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法律援助法等,修改刑事诉讼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将宪法有关人身自由、人格尊严、财产权、继承权、平等权、婚姻家庭等规定通过立法予以实施,不断夯实公民权利法治保障。
关于税收立法。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根据宪法和立法法规定,制定耕地占用税法、车辆购置税法、资源税法、契税法、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印花税法,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等,通过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审议增值税法草案。我国现行18个税种中已经有12个制定了法律,其中11件法律由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或修改完善。
关于生态文明立法。贯彻2018年宪法修正案关于生态文明规定精神,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黑土地保护法、湿地保护法,修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作出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依法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议等,为建设美丽中国提供系统坚实的法治保障。
二、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体制机制
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体制机制,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既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明确交给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大政治任务,也是宪法赋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法定职责。十三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把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摆在人大工作的突出位置,加强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制度建设,积极完善法律草案合宪性审查程序机制,落实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不断提高宪法监督的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水平。
积极稳妥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不断提高合宪性审查能力和质量。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全面发挥宪法在立法中的核心地位功能,每一个立法环节都把好宪法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关于合宪性审查工作的指导性文件精神,十三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把合宪性审查工作贯彻到立法各方面各环节,实现了审查对象全覆盖、审查主体全链条、审查程序全过程,确保每一部法律、每一项制度、每一条规定都符合宪法规定、宪法原则、宪法精神。
加强合宪性审查制度化建设。2018年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通过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将宪法第七十条第一款中的“法律委员会”修改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3月1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作出决定,设立宪法和法律委员会。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通过关于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职责问题的决定,明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继续承担统一审议法律草案工作的基础上,增加推动宪法实施、开展宪法解释、推进合宪性审查、加强宪法监督、配合宪法宣传等工作职责。10月,常委会法工委设立宪法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履行宪法方面有关职责提供服务保障。按照党中央部署要求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安排,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常委会法工委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建立健全法律草案合宪性审查程序机制,在即将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的立法法修正草案中建议规定合宪性审查制度,明确法律案起草和审议过程以及备案审查工作中的合宪性审查要求,同时常委会法工委积极研究制定相关配套工作制度规范,保证合宪性审查工作落实落细。
做好法律草案合宪性审查工作。按照党中央部署要求,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履行相关职责中注重加强合宪性审查工作,依法对所有提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和决定决议草案进行合宪性审查,区分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相应安排。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常委会法工委认真把好统一审议环节的宪法关,在监察法、英雄烈士保护法、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外商投资法、民法典、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审计法、海警法、关于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定监察法规的决定、关于设立成渝金融法院的决定等制定修改过程中,对涉及的合宪性、涉宪性问题进行研究审查,遵循宪法规定和宪法原则作出适当处理,确保宪法得到完整准确全面贯彻。
做好涉宪性问题的事先审查和咨询工作。有关方面在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规章、重要政策和重大举措过程中,涉及宪法有关规定如何理解、如何适用问题的,事先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合宪性审查,将涉宪性问题和社会重大关切及时解决在起草环节、规范性文件出台之前,确保同宪法规定、原则和精神相符合。例如,在审计法修正草案起草过程中,对审计署职权和审计事项范围的扩大提出合宪性研究意见,明确在宪法框架下扩展审计范围,保证党中央改革审计管理体制的重大部署得到贯彻落实。
落实宪法解释程序机制,采取务实管用方式方法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十三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坚持宪法实施、宪法解释、宪法监督系统推进,在制定和修改法律、出台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和法律解释,以及议案说明、审议结果的报告和修改情况的汇报等正式法律文件中对涉及宪法理解和适用问题作出说明和回应,对宪法有关规定的含义提出解释性研究意见,妥善解决宪法解释的现实需求,努力实现宪法的稳定性和适应性的统一。
在立法工作中深化合宪性问题研究。2019年,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外商投资法草案过程中,开展立法合宪性问题研究,认为宪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含义已发生演进和延伸,并已成为普遍适用的法治原则;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外商投资立法,是宪法有效实施的内在要求和重要体现,符合宪法规定和精神。
对宪法有关规定的含义提出解释性研究意见。例如,2021年,在审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草案过程中开展修法合宪性问题研究,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审议结果报告中提出,我国宪法第二十五条“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的规定体现了问题导向与目标导向相统一、指向性与方向性相统一,具有相当的包容性和适应性,可以涵盖不同时期实行的生育政策;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落实新生育政策,符合宪法规定和精神。
积极运用宪法精神凝聚立法共识。2018年,在制定英雄烈士保护法过程中,针对如何界定英雄烈士范围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并提出意见。即:本法主要是根据宪法序言和人民英雄纪念碑碑文的精神对英雄烈士确定了一个基本范围,包括近代以来为国家、民族和人民作出重大牺牲和贡献的英烈先驱和革命先行者,重点是中国共产党、人民军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上涌现的无数英雄烈士,既包括个人也包括群体,既包括留有姓名的英雄烈士也包括无数未留下姓名的英雄烈士。据此,英雄烈士保护法对英雄烈士范围作出了相应规定。
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在工作中认真研究和妥善处理合宪性、涉宪性问题。对行政法规、监察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司法解释、特别行政区本地法律等规范性文件开展备案审查,是宪法法律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年都听取和审议法工委关于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并于2019年首次向常委会报告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本地法律进行备案审查的情况,确保宪法法律得到正确实施,取得了良好法治效果和社会效果。在备案审查工作中注重加强合宪性问题审查研究,妥善处理保护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民族地区推广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强制亲子鉴定等合宪性、涉宪性问题,切实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和宪法权威尊严。
三、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的创新实践
十三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贯彻宪法规定、原则和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采取一系列有力措施,实施宪法规定的特赦制度,推动废止收容教育措施等,探索新的立法形式,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的实践创新,弘扬宪法精神、维护宪法权威、推动宪法实施,不断取得显著成效和重要进展。
直接实施宪法关于特赦制度的规定。根据党中央的决策部署,继2015年在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之际进行特赦之后,2019年6月29日,在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之际,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之际对部分服刑罪犯予以特赦的决定,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发布特赦令,对正在服刑的罪犯中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等9类情形并符合规定条件的罪犯实行特赦。这是宪法规定的特赦制度直接实施的重要实践,充分彰显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承续中华文明慎刑恤囚、明刑弼教的优良传统,推进法安天下、德润人心的仁政,体现了依法治国理念和人道主义精神。
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推动法治领域重要制度改革。十三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始终把维护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意愿、保障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作为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最根本的目的,积极稳妥推动人权保障相关领域重要制度改革,切实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和基本政治权利不受侵犯。继2013年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后,2019年废止收容教育制度,2020年改革收容教养制度,建立完善未成年人专门矫治教育制度。这是我国人权保障工作中新的重要改革成果,彰显了宪法精神和理念,体现了法治文明发展进步。
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的原则和精神创新立法形式。十三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的原则和精神,适应形势发展和工作需要,探索丰富立法形式,不断推进新时代立法形式的新实践新发展。适应国家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新举措对立法工作的新要求,2021年6月,制定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定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可就贸易、投资及相关管理活动制定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海南先后出台了全国首个保护公平竞争条例、首个反消费欺诈法规等一批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逐步构筑加快促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健康发展的法律制度规范体系。为推动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2021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授权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浦东新区法规的决定,一年多时间里已有15件浦东新区法规制定出台,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试制度、探新路”,形成了涵盖营商环境、城市治理、产业发展、科技创新等方面的一系列制度创新。为贯彻实施宪法和监察法,2019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定监察法规的决定,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监察法规。2021年9月,国家监察委员会公布出台首部监察法规——监察法实施条例,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为推进新时代国家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制定海警法,规定中国海警局可就海上维权执法事项制定规章。海警规章作为一种适应新情况新需要、具有独特意义的新类型规章,有力保证中国海警局依法高效行权履职。
四、维护宪法和基本法确定的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
面对2019年香港修例风波以来香港社会秩序和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遇到的重大风险挑战,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坚定担负宪法使命、履行宪法职责、维护宪法权威,全面准确、坚定不移贯彻“一国两制”方针,充分发挥宪法在港澳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宪法和香港基本法作出具有重要宪制意义的新制度安排,创制性运用宪法制度和宪法规定应对治国理政中遇到的重大风险挑战,完善特别行政区同宪法和基本法实施相关的制度机制,有力维护了宪法和基本法确定的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推动香港局势实现由乱到治的重大转折。
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2020年5月,贯彻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根据宪法第三十一条和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第十四项、第十六项的规定,以及香港基本法的有关规定,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就相关问题作出若干基本规定,同时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相关法律。6月3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决定在香港基本法附件三中增加这一全国性法律,并明确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实施。8月和11月,又先后通过了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六届立法会继续履行职责的决定和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资格问题的决定。
应对香港国安法实施中遇到的新情况,国务院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报告,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了关于提请解释香港国安法有关条款的议案。2022年12月3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十四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解释,阐明有关条款的含义,明确解决有关问题的方式和路径,及时妥善解决香港国安法实施中遇到的问题,确保香港国安法全面准确贯彻实施。
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针对香港社会出现的一些乱象所暴露出香港特别行政区现行选举制度机制存在的明显漏洞和缺陷,2021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按照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通过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明确完善选举制度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和核心要素内容,并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3月3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全票表决通过修订后的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对完善选举制度作出明确具体、务实可行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随即以本地立法方式落实全国人大的决定和修订后的香港基本法附件一、附件二。
2021年9月、12月和2022年5月,香港特别行政区先后成功举行选举委员会、立法会和行政长官的选举;2022年12月,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根据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选举办法先后完成两地第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整个选举过程公开、公平、安全、廉洁,充分展现了全面贯彻“一国两制”下民主实践的新气象。
五、深入开展宣传教育,大力弘扬宪法精神
宪法宣传教育是宪法实施的基础性工作。十三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宪法宣传教育作出的系列重要指示,落实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要求,深入开展宪法宣传教育,作出关于授予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的决定,组织进行宪法宣誓,以宪法精神凝心聚力,为宪法全面贯彻实施奠定良好社会基础。
深入宣传现行宪法公布施行40年来的伟大实践。2021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开展第八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对在全社会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加强宪法法治宣传教育作出明确部署。各部门、各地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积极开展有关活动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40周年,以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宪法宣传教育。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会同中央宣传部、司法部等部门连续多年举办国家宪法日座谈会,全国人大机关举办“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四十周年档案资料展”,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同志发表理论文章、接受采访,组织撰写《辉煌四十年——现行宪法发展与实施报告》一书,积极宣传介绍新时代十年我国宪法制度建设和宪法实施取得的历史性成就。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连续五年开展“宪法宣传周”活动,推动宪法法律进企业、进农村、进机关、进校园、进社区、进军营、进网络。中央组织部等部门重点抓领导干部宪法学习教育。教育部组织开展青少年宪法学习教育,青少年的宪法意识和观念得到明显增强。
实施宪法关于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制度的创制性实践。2019年9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之际,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关于授予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的决定,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主席令,授予于敏等8人“共和国勋章”,授予劳尔·卡斯特罗·鲁斯等6人“友谊勋章”,授予叶培建等28人国家荣誉称号。2018年6月、2019年4月、2020年11月、2022年10月,国家主席习近平4次举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友谊勋章”颁授仪式,分别向俄罗斯总统普京等授予“友谊勋章”。2020年8月,为了隆重表彰在抗击新冠疫情斗争中作出杰出贡献的功勋模范人物,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主席令,授予钟南山“共和国勋章”,授予张伯礼、张定宇、陈薇“人民英雄”国家荣誉称号。这些颁授实践有利于落实宪法关于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规定,有利于强化全体人民的国家意识,极大增强了国家的凝聚力和感召力。
健全实行宪法宣誓制度。2018年宪法修正案在总纲中增加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2018年3月17日,习近平同志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全票当选为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后,现场进行了宪法宣誓活动,这是共和国历史上国家主席首次进行宪法宣誓,意义重大、影响深远。根据宪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共组织28次宪法宣誓,共有132人次常委会任命或决定任命人员参加了宪法宣誓仪式,有力增强了国家工作人员模范遵守宪法法律、依宪依法履职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推动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在全社会蔚然成风。
新时代新征程上,我们要以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40周年为契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强宪法实施、履行宪法使命,更好发挥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做好服务保障工作,以奋发有为的精神谱写新时代中国宪法实践新篇章。